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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兴斌:导游逼游客购物因旅游市场不成熟

btiii.com   2015-05-1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王兴斌       原文链接

  云南一位导游辱骂不购物的游客,被有关主管部门取消了导游从业资格,相关的旅行社负责人被罚款2万元,同时媒体几乎一边倒,铺天盖地地声讨那个导游。也有传闻,这个旅行团的个人团费是1元钱,而相关游客得到了当地主管部门500元的“补偿”。

  如果此消息属实,人们不禁要问:只收1元团费的旅游产品明显违反《旅游法》,为何能在大庭广众之中在市场上销售?如此监管不力有关地方的旅游主管部门、工商部门该不该问责?有关的旅游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上有没有失责?交1元钱就想旅游的游客该不该受到谴责?这种想白玩白吃的消费行为能得到500倍团费的“补偿”,是否在鼓励“1元团”的消费行为?这每人500元的“补偿”金出自何处?是否让当地纳税人“买单”?如此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先是不作为、后是乱作为,这种执法部门、执法者该不该问责、以至处罚?

  导游骂人固然有错,但把“板子”只打在导游身上未免有失公允,虽有“杀一儆百”之短期效应,但未必有长效。

  据报道,一场“整治市场秩序、向不合理低价宣战”的“人民战争”正在云南轰轰烈烈的“打响”。此种“轰轰烈烈”,人们已经见过多次。此战效果如何不妨拭目以待。

  “零负团费”这种现象屡治不绝、屡整屡滥,是不成熟的旅游消费者、不成熟的旅游经营者、不成熟的旅游服务者和不成熟的旅游管理者合力造成的。一句话,是现阶段不成熟的旅游市场和旅游经济滋生的综合顽症。在市场经济中,“不合理的低价”屡见不鲜,既难界定,更难由谁界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界定,难免有干预企业行为、市场运行的“行政审批”之嫌;由行业协会界定,难免有价格垄断之嫌。

  从根本上铲除此类现象,一不是靠行政机构发动的一阵又一阵“严打”、“整治”运动,二不是靠处罚几个被“逼”良为“娼”、实际也属于弱势群体的导游。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诚信经济,更是物有所值的等价交换经济。要让所有的消费者懂得,旅游这种服务交易与实物商品交易一样,“一分钱一分货”。“优质优价”这条起码的市场法则也适用旅游市场。包括导游服务在内的消费也与购买实物商品一样,是有代价的。你想得到旅游服务必须要支付金钱,“吃白食”者不得“食”。

  在全社会应该形成一种共识,导游本质上与律师一样是自由职业者,如同法律咨询要付律师费一样,游客也应该向导游付服务费。要在旅游业界形成一种行规,旅行社作为企业,雇用专职导游与雇用销售、计调、后勤人员一样,必须要签署、履行包括“五险一金”内容的劳动合同,否则非法;聘用兼职导游必须支付合理的佣金,更不得让导游垫付团费或缴付“人头费”。

  要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风气,向导游支付质价相符的报酬(包括小费),正如雇用家政小时工一样,是理所当然的。现在每年有1亿多人次的出境游客,到了境外、尤其国外,都要向导游、客房服务员、门僮支付小费以示酬谢成为常态,为何在国内旅游,“小费”就成了一种类似索贿性质的“非法”收入了呢?就旅行社企业而言,用“不合理的低价”、甚至是低于成本的低价去赢得顾客、与竞争者争夺市场,本身并不违法,政府部门无权干预。但若用这种行为去欺骗游客、压榨导游,这就成了违法经营。一旦游客投诉、导游举报,就该受到法律制裁、同行谴责,但不是以“不合理的低价”的罪名惩治,而是用《消费者权益法》、《劳动法》去处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合理的低价”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本身并不构成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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