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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广瑞:我为导游说句话

btiii.com   2015-05-25   来源:中国旅游报      作者:张广瑞       原文链接

  最近一段时间里,关于导游的新闻特别多,热议的题目相近,内容往往又是大相径庭。虽然,关于导游的事不断地说、不停地议,似乎正能量总显得不足,社会上的赞誉多是一闪即逝;负能量总是那么猛烈,一个话题立即引起社会的激愤,顷刻间传播至街头巷尾。

  这一现象自然和近些年来大众旅游的普及相关。在中国大众旅游尚未来临之前,导游是一个特殊人群,他们就职于外事部门,享受特殊待遇,出没于国人不常去的场所。职责所在,穿着体面,仪表堂堂,国家信任,被人羡慕。改革开放之初,导游是个时髦的工作,收入虽然未必很高,但受人尊重,尤其是会说外语的导游,更是旅行社离不开的人员,从而使许多资深的导游成为旅行社的老总乃至旅游主管部门的领导。在中国旅游业崛起的年代,导游是旅行社的形象代表,作为中介机构的旅行社联系着境外的市场和国内服务业,在旅行社经营中人比钱重要的时代,导游的作用是非常独特的。以至于国务院发布的第一个关于旅游的行政法规就是《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比《旅行社管理条例》早了将近十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旅游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旅游市场完整了,入境旅游一枝独秀的时代已经结束,旅游作为特殊事业的时代已经过去。旅游的产业规模扩大了,在国民经济的地位提高了,没有地方再敢漠视这一产业的发展。大众旅游时代已经到来,旅游活动至少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城市居民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人们的旅游需求、旅游方式与旅游预期都在发生着变化。而导游的社会地位与生存状况又如何呢?或许只能用“尴尬”来形容。

  导游虽然是一个职业,但是没有获得独立生存的能力。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导游从一项工作变成了一个职业,从事这项工作不再是某个单位或企业内部的决定,而是必须获得外部授予的资质。形式上和汽车驾照相似,没有导游证就不能从事导游工作。然而,与其他社会技能资质所不同的是,有了这个资质也并意味着就可以做这个工作,现有的法律法规都为之增加了一个附加条件,那就是要想从事导游工作,必须先要被一家旅行社或旅游经营公司聘任和委托。换句话说,离开旅行社,导游是难以生存的。

  导游虽然是一个行业,却不能成为独立的行业组织。国家明确导游是个职业,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就等于拿到了进入这一行业的通行证。然而,由于政府又设定了一个必须受旅行社聘任或委托才可以从业的门槛,那么,导游人员就不可能建立一个独立的行业组织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进行行业自律,因为没有旅行社的认可导游人员不可能真正进入这个行业。连自己的生计都不可能保证,如何谈自我保护。

  导游有了等级,但等级高低与报酬没有关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设置了专门的机构负责导游人员的等级评定,设计了初级、中级、高级、特级等四个等级和依次晋升的程序,并颁发相应的等级证书。但是,无论是旅游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这些等级与他们的工作类型和报酬有什么关联。也就是说,这充其量只是一种资格的说法,无法在现实中得到体现,这在制度上抹杀了等级评定对导游从业人员的激励作用。

  导游的合法权益限定模糊,难以真正保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提出,“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然而,没有条款明确如何保证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由谁来承担因拒绝不合理要求所付出的代价。旅游法规定,旅行社要为导游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和“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然而在现实中广泛存在的行业潜规则并没有或者很少受到法律的制裁,导游人员的权益没有得到真正的保证。一些导游的地位颇像当年走江湖,凭着个人之勇闯天下。

  今天,不少导游人员这一尴尬的地位,究其原因虽然很多,但主要应归结于旅游业经营管理体制。由于上述的原因,使导游人员在旅行社面前显然是弱者,他们假如不就范于“潜规则”,那么只有离开这个行业。虽然现在具有导游资格的人逐年增加,而实际从事这个行业的人却大量流失;导游进入行业的门槛越来越低,而对导游人员自身素质提高的激励越来越弱,导游人员的专业水平难以保持,进而迫使越来越多的导游自己寻找赚钱的“捷径”,铤而走险。旅游服务消费,尤其是包价旅游团是先付费后消费,旅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旅游结束后几乎没有补救的办法,付诸法律投诉成本很高,往往自认倒霉。更何况现在国内大众旅游市场远不成熟,不少人过于想省钱,不关注质量,有的明知是陷阱,也抱着一丝侥幸往里跳,上了当会觉得自己理亏不敢投诉。这实际上又助长了行业歪风邪气盛行。导游人员工作在第一线,是直接与旅游者打交道的,站在风口浪尖上,承担着许多原本不都是他们应当承担的风险,以至于导游成为社会信任度最低的职业之一。

  诚然,对导游人员进行培养、教育、监管固然重要,也会起到一些作用,但效果不会很大。关键是要在管理和经营体制上下工夫,必须要为邪火抽薪,维护国家现有法律法规的权威,依法行事,让潜规则失效。与此同时,要根据行业的实践,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这也许是更重要的。其中最为迫切的是,明确导游是个独立的职业,取消长期以来存在的导游从业必须依附旅行社的门槛,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自由职业,鼓励行业建立起维护合法权益和自律的行业组织。导游的合法权益要明确,导游资格与等级制度要进入国家相关职业等级系列,适当提高门槛,依靠市场的力量,使导游等级与信誉和薪酬挂钩,增加更多的激励措施,引导和促进行业形象和社会信誉度的提高。

  总之,今天是社会为站在风口浪尖上的导游说句公道话的时候了,是政府应当为献身于旅游业的导游们撑腰、向旅游行业顽疾开刀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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