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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敏:“携程收购艺龙”涉嫌垄断吗

btiii.com   2015-09-25   来源:上海经济评论      作者:刘思敏       原文链接

  随着“互联网+”风起云涌,旅游行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携程、同程、在路上、麦兜、驴妈妈等在线旅游企业各显神通,早已名声在外的“去携大战”如今再度升温。上个月,去哪儿网宣称,已向商务部反垄断局递交文件,认为携程收购艺龙交易涉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及其相关法规,而携程方面发表声明称,携程只是战略投资艺龙,是艺龙的少数股东,同时也提出去哪儿网多项并购行为未申报,他们也会向有关部门正式提出举报。

  针对去哪儿网举报携程收购艺龙涉嫌垄断一事,商务部发言人在例行发布会上表示,已经收到去哪儿网的举报材料,并约谈了携程及相关方调查了解有关交易情况。如立案,商务部应会联系携程,携程将有30天时间给商务部递交相关材料,而在此过程中,携程不能进一步进行合并。商务部虽然调查但尚未立案,对调查时间也未做出明确限制,事件如何演变,可拭目以待。

  在此期间,不妨对此次事件做一分析。笔者认为,客观来说,携程收购艺龙应该是不涉嫌垄断的。尽管结论如此,但去哪儿网的这次举报也值得肯定。一方面,这是一个不错的事件营销方式,不仅有利于自身影响力的扩大,对于在线旅游行业乃至整个旅游行业来说,也是一次整体营销;另一方面,它也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可以扩大旅游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在线旅游对传统旅游的渗透能力,进而引起全社会对在线旅游的关注,促进旅游业的“跳跃式”发展。

  携程收购艺龙股份后,行业集中度较高,在OTA(在线旅行社)领域里份额很大,而且在长达十多年的OTA发展历程中,艺龙与携程经常是战争状态,现在化敌为友,竞争格局发生改变,必将对整个行业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去哪儿网举报其涉嫌垄断,固然并非空穴来风,但是否真正构成垄断,还需跳出纷争,理性客观分析。

  所谓垄断,根据《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从目前看,所谓的“携艺合并”,是携程以4亿美元已收购其持有的艺龙37.6%股份,成为艺龙最大单一股东,因此看似是属于第三种垄断行为界定的情形,即经营者集中。

  我国《反垄断法》第20条以及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2条,对经营者集中的情形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都属于经营者集中。“携艺合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还是值得商榷的。说到垄断,必然需要有一定的边界,否则无法判断是否对其他经营者构成控制和决定性影响。然而,在当今互联网条件下,这个边界是很难划定的。

  如果边界为中国的OTA,那就要看携程收购艺龙股份后是否掌握艺龙的实际控制权。从表面来看,收购使得携程可以持有艺龙37.6%的股份,但投票权不足50%,并不构成控权一说。但实际上,也可能通过人事联合、合同控制等一些方式,实现在股权不占绝对多数的情况下对艺龙的控制,而这与艺龙新股东会与董事会构成息息相关。虽然据此未定事件就确定其垄断还是不充分的,但至少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合理性。其实,国外的Booking(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与携程属同一类型的旅游企业,规模与相对市场份额比携程还要大很多,尚且构不成垄断,何况携程呢?

  甚至,如果这个边界的外延发生变化,扩展到我国整个旅游行业,即既包括在线旅行社也包括线下旅行社的话,“垄断”一说愈发难以“立足”。因为中国旅行市场规模巨大,据通常的说法,整个OTA的份额才百分之十几,目前携程和艺龙两家加起来占整个国内旅游市场的份额不到5%,完全不足以对整个市场产生垄断性影响。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旅游产业横向维度上分析,还是从线上线下的纵向维度去考虑,携程收购艺龙股份一事都很难确认构成垄断行为。

  但从对我国整个旅游行业发展的意义来看,此事有耐人寻味之处。

  长期以来,我国形容旅行社行业的词汇是“散、小、弱、差”。这主要是因为,我国各地方的行政壁垒客观上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处于行政级别平行的地方,如广东和四川、四川和江苏等地,旅行社之间互相渗透非常困难,于是造就了山头林立、各自为王的局面。传统旅行社行业集中度不高,违背了旅行社行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到目前为止,能发展到全国连锁、有资产纽带的旅行社集团并不多,特别是其中的地方企业或非国有企业更少之又少。

  2004年10月,美国《连线》杂志主编Chris Anderson首次提出了“长尾”理论。这一理论用在旅游行业上可以阐释为:在网络时代,由于互联成本大大降低,在线旅游企业从此有可能以很低的成本组织分散在各地的客源(客源的“长尾”部分),并带到各个分散的旅游目的地,而“尾部”产生的总体效益有可能会超过“头部”,彻底颠覆“二八法则”。互联网及长尾理论为提升行业集中度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和理论基础。互联网客观上正在促进旅游行业特别是旅行社行业向集中化发展,而集中就意味着对市场份额的争夺,并必然伴随一系列兼并、收购等行为,携程收购艺龙的股份正是其中表现之一。

  因此,笔者认为,只要携程收购艺龙股份的行为尚不构成垄断,就应看到其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正面意义。有关部门不妨加以引导和监督,促此“垄断”成为“正能量”,推动我国在线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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